国卫办药政函〔2015〕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儿童用药安全科学合理使用,满足儿童基本用药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配备,满足临床需求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有关规定,儿童用药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患儿需求,属于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
二、完善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
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等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直接挂网采购,满足儿科临床需求。
三、规范处方行为,引导合理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参照国家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药品使用管理信息化,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抗菌素等重点药品应用管理和评价,建立用药处方、医嘱点评制度,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和绩效管理依据,确保儿童用药科学、规范、安全、合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