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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甘肃村医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5-08-18
来源:健康报         作者:方剑平 郭海霞

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甘肃省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明确,养老范围为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从2016年1月1日起领取生活补助。已退出村医岗位、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村医,从到龄次月起领取生活补助。

《通知》明确,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每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通知》明确,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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