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抚远县、绥芬河市卫生局:
按照《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工作会议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黑龙江省2014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黑龙江省2014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精神,为提高我省农村各级各类卫生人员重点业务能力,通过加强我省农村各级各类卫生人员重点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县(市、区)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县(市、区)卫生局管理人员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深化农村医改有关的政策措施、当年医改任务及农村卫生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深化农村医改有关的政策措施、当年医改任务及农村卫生工作目标解析。
(三)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人员培训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内儿科知识技能
(四)村级卫生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村卫生室1名乡村医生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内儿科知识。
三、组织实施
(一)县(市、区)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班
由省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班
由省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人员内科、儿科业务培训
由省级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理论培训30天。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学员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72天。进修培训期间可以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调换学员,分别由从事不同专业的业务骨干人员参加不同阶段的进修培训。
(四)乡村医生业务内儿科知识培训
继续采取“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教学系统,开展乡村医生的急诊急救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知识专项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进修费等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其他费用。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要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报销必要的差旅费。
五、有关要求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是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步骤,是深化农村卫生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各市(行署)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在2015年3月20日前将制订的本地区实施方案、拟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基地名称、进修医疗卫生单位名称,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统一表格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备查。
(二)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仍将按照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将与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及相关责任人落实和明确目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三)承担培训(进修)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协议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严格管理、保证参训人数,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把好培训的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承担培训(进修)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五)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将继续与我省开展的各项卫生评优工作相结合,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