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教育经费来源
第四条 脱产教育模式学制二年,每生每年学费2400元,由自治区财政按各办学学校上报实际学员数,按规定划拨各办学学校。
半脱产教育模式学制二年,学员每人每年的学费为2000元,二年共计4000元(不含教材和资料费)。预科一年,学费2000元,均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参加学历教育实际人数统一拨付到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项目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即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指导委员会挂靠单位(昌吉卫生学校)。
第五条 自治区管委会按规定比例划拨到各地、州管委会、教学点和辅助教学单位。
第六条 学员教材费、辅助教学材料费及面授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第三章 教育经费划分比例
第七条 半脱产教育模式预科教育经费比例,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3%,远程辅助教学机构65%,地州管委会2%,县市管委会5%, 教学点25%。
第八条 半脱产教育模式专业课教育经费比例,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3%,承办学校30%,远程辅助教学机构35%,地州管委会2%,县市管委会5%,教学点25%。
第四章 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是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受教育厅、卫生厅委托协助管理。
第十条 每学年初经费到位后,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按比例将经费的80%划拨到各办学学校和远程辅助教学机构,各办学学校和远程辅助教学机构则按比例划拨各有关机构,年末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完成教学任务的各办学学校和远程辅助教学机构,划拨剩余20%经费。
第十二条 对未完成教学任务的各办学学校和远程辅助教学机构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考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办学学校负责收取学员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费用,按标准交有关机构。
第十四条 各办学机构在使用经费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