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仍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时、准确地诊断和彻底治愈结核病患者,是恢复患者健康、消除传染源和控制结核病流行的最重要措施。结核病分类法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至关重要。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结核病分类》标准(WSl96-2001),将结核病分为(1)原发性肺结核(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3)继发性肺结核(4)结核性胸膜炎(5)其他肺外结核。随着结核病疫情的变化、防控工作的进展和科技的进步,2001版《结核病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依据结核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鉴别诊断等。内容方面以活动性结核病为主,为了符合结核病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及结核病的迁延反复的特点,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在肺结核的分类中,鉴于单纯肺部结核与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关系,将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分类中。同时,将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纳入到活动性结核分类中。同时,范围方面本标准不仅包含活动性结核病的分类,同时涵盖了结核分枝杆菌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结核病分类》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