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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拟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 院前急救费将纳入医保

2015-11-27 02:5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楠

前不久,有乘客在飞机上突发急病,却由于机组人员与急救人员互相推脱,最终不得不由乘客自己爬下飞机,并自己爬上救护车。此事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救护人员到底该不该负责搬抬病人?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

在今天上午进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三审。草案修改二稿中特别增加了这样一条表述,“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而救护车则将装计价器“打表收费”。

拟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是否有责任提供搬抬服务做出过规定。因此,一些病人及家属对这类投诉也比较多。急救人员是否应该提供搬抬病人的服务?未来救护车上是否应当配备担架工?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一审和二审时,并未涉及到救护车提供担架搬抬服务的内容。而此次的三审稿中,则出现了“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的表述。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关于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之前曾经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担架搬抬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

草案修改二稿中提到,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其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院前救护车还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删社区医生可先行处置内容

二审稿中曾提出,“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到达现场前,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原则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指派社区医生对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服务”。

但在随后的调研中有意见认为,社区医生直接参与院前急救属于“异地行医”,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抵触,并且容易产生医疗纠纷。本市实际情况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申请院前急救执业项目登记,进入院前急救网络,提供院前急救服务。据此,删除了草案修改稿关于先行指派社区医生现场处置的条款,同时增加一条:“具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删“恶意索赔”应担责内容

二审稿曾针对好心人施救问题,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考虑到此种情形可以通过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追偿,删除了此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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