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近日出台文件,取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并对《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基本药物参照甲类药品报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孙晓筠表示,该政策的实施可以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减少群众自付费用。
对《目录》中的药品,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山东省人社厅新政策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而是参照《目录》中甲类药品管理。以降糖药物二甲双胍为例,《目录》中缓释控释剂型二甲双胍属于乙类药品,以往省直单位参保人使用时需先自付15%,再按规定报销,现在则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目录》对部分药品限定了支付范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根据新政策,《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卫生和计生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就医治疗发生的《目录》中限住院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也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