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6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下同),实现医养结合服务县域全覆盖。
《实施方案》包括7个方面,提出22条举措,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优质均衡、便捷可及。其中,《实施方案》明确: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职称。
(一)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1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在结合本地实际和科学稳慎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优化调整二级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引导推动医疗资源较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县级公立医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老年医院,成立县级医养结合或老年健康服务指导中心,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才培养等工作。到2027年底,符合条件且具备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现医联体内转诊、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用药、养老等服务衔接。
2
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提高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到2027年底,全省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2%。
3
推动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卫生院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提供巡诊、上门服务,一般应由老年医学科或全科医务人员牵头承担。养老机构可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场所。
4
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稳步提升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按规定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敬老院设置家庭医生工作室,支持村医参与医养结合服务。
(二)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5
提升基层长期护理服务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长期护理专区,为失能失智、长期卧床、生命终末期患者等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提供慢病治疗、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鼓励向确有需求的人员延伸开展上门服务。
6
加强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
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每年为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提供健康咨询和就诊转诊建议。
7
开展失智老年人特色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按标准设置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到2027年,力争100张床位以上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养老机构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设置率达到50%以上。
8
深化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
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9
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加强老年医学、安宁疗护、医养照护与管理、养老服务管理等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到2027年底,全省累计新增不少于3个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布点。推进定向委培、订单培养等模式,支持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院校签订岗位培训、实践实习等合作协议,推动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精准对接。
10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配备心理辅导、营养指导等人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加强技能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和营养状况评估,提供心理辅导和营养干预服务。
11
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开展银发医养行动,支持具备相关执业或专业资格的已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康复、药事、检查检验、教学科研、机构管理等服务。
(四)强化医养结合质量管理
12
统筹开展老年人入住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在老年人入住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服务需求和能力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针对生活能力方面的评估,应结合实际,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等标准和结果相衔接,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减少重复评估。
13
开展多学科医疗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要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药学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整合型一站式服务。严格落实医疗护理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14
加强医养结合质量控制
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未经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养结合机构要不断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将服务质量管理作为内部业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数智化赋能
15
加强老年健康领域科学研究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配合开展老年健康服务产品和技术临床研究,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以及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16
强化数字化支撑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医保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对开放床位实施“一床一码”数字化管理,逐步实现健康信息实时采集、床位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和保险待遇精准衔接。
17
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
推动人工智能在老年躯体功能评估、认知功能筛查、慢性病管理等场景中的应用与推广,引入数字化测评工具,融合多模态智能技术,实现健康风险早期识别、老年共病精准干预。推广智能可穿戴设备、具身智能机器人等应用,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行为辅助、情感陪伴等个性化智能服务。
(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18
加强行业监管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每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依据职责抽查一定数量的相应机构,对护理院按100%的比例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19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医办养、以养办医的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整改。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和培训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20
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
医养结合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传染病防控和院感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
(七)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21
落实投入政策
各地要落实补助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补助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以地市为单位推动医养结合城乡统筹发展工作。
22
完善保险支持政策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护理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扩大按床日付费覆盖面,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