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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考评办法

2015-04-11 10:50
来源:华医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医生教育的任务,保证顺利开展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加强对实施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项目各相关组织单位的管理,坚持进行经常性与专项相结合的检查、指导与考核,是保证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项目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并使之规范、高效、低成本地运行。根据自治区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检查与考核,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会同办学单位和远程教育机构成立专门的检查考核组,进行检查。检查与考核的结果,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通报教学单位及其所在地、州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对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各级实施教学站的检查与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功必奖、有过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检查考核采用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学实施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经常性检查

第五条  对教学实施单位的运作情况进行实时的、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与监控,是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的一项日常工作内容。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教学实施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

1.通过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管理。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据此对教学实施单位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服务和处理,实现对教学站点的实时管理。

2.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到教学实施单位收集信息、沟通情况,检查、监督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或根据需要随时对教学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对教学实施单位的检查范围,包括招生宣传与推广、生源组织、学习支持、学生事务管理、考试管理、人员设置、教学站点环境设置、管理及服务等。

1. 办学单位根据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管理系统的即时数据或阶段性统计数据及其量化状态,对教学站点工作进行检查,并以月为单位提交对教学站点的检查报告,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录取与注册:学生录取后,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2)学习的组织与管理:是否能及时督促、指导学生选课、考试;平时是否能组织学生利用教学系统进行学习,及时提交作业;是否能协助做好课后答疑,学生参与率高。

2.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到教学实施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教学站点软、硬件设施:可通过对教学站点设施的巡视来进行检查,检验是否符合教学站点设立标准的要求。

(2)人员设置:通过与教学站点主任及工作人员的访谈进行检查。

(3)档案管理:检查学生档案及教学站点各种管理规定、材料保留是否齐全、规范。

第七条  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的检查考核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汇总对学习中心进行检查的月报数据,并向相关领导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八条  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将结合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对教学实施单位的服务规范、服务条件、招生服务、教学过程服务、考试服务、服务效果等方面的单项或几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对教学实施单位的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的检查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对每个教学实施单位均须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与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结果加权汇总,得出对教学实施单位的评价分数,作为对教学实施单位进行星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学单位、远程教育机构的检查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学实施单位年度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在对教学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各地、州卫生局的作用。教学实施单位年度考核应由检查考核管理部门会同地、州卫生局共同进行。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为表彰对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教学实施单位,同时维护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整体声誉、形象,在年度对教学实施单位进行考核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示激励及警示。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评优工作,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教学实施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优标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出的优秀教学实施单位和个人包括:

1.优秀教学站点;

2.优秀工作人员;

3.优秀学员。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教学实施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发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绩效差、有较大失误或违约问题的教学实施单位,自治区管委会(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视其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媒体公布、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教学实施单位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该教学实施单位相关责任人,由自治区领导小组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