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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010-04-01 11:05
来源:   作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卫科教发(20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确保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教育工作有序进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抄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指导委员会,新疆医科大学语言文化学院,各地中等卫生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


医学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的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参与教学工作各部门的作用积极性,达到培养具有中等医学学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性医学人才的目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 0 O 9]1 2 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由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组织实施,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管理,各地卫生学校为主体承担教学任务,具有特定招生对象、独立教学管理制度和专门定向就业渠道的专门性、针对性、定向性中等医学学历教育。

    第三条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人才教学工作,采用全日制(全脱产)和弹性学制(工学结合)两种教学模式,学制均为3年(含民语言学生汉语预科学习1年)。

    第四条 全日制(全脱产)教学模式的招生对象以志愿当村医,持有农村户口的高考落榜生为主:“弹性学制(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招生对象为通过县市卫生局资格审查:并自愿接受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的在职乡村医生:

   第五条 全日制(全脱产)教学模式,按照国家现行全日制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方式进行。弹性学制(工学结合)教学模式,采用在各中等卫生学校的具体指导下,以乡镇卫生院为基本教学站点(学员基本不离开原工作岗位),使用“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新型视频教学系统",按照“集体学习、学员自学、集中面授"三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采用在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领导下“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复合式管理方法。参与教学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教学环节工作,并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各自的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职能,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 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指导委员会在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领导下,负责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的整体教学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考试”的四统一原则,拟定教学实施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区性教学工作。

    第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各地卫生学校作为本项教育的办学主体,负责学员的学籍注册和管理,承担教学点的集中面授、集中辅导、疑难解答,并协助和督导本地区各乡镇卫生院教学点教学计划的执行,对教学点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培养。

   第九条 教学站点作为各地卫生学校课堂的延伸,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卫生学校根据当地招收的学员情况,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设立。各教学站点在县(市)卫.生局领导和各地卫生学校的业务指导下,使用“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新型视频教学系统”负责视频教学设备维护和学员管理工作,并承担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语言文化学院作为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弹性学制汉语预科教学的参与单位,负责制定汉语预科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建视频教学专任教师团队,制作教学视频课件,指导各教学站点的面授教学,参与全区性教学督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农牧区卫生工作特点,着重突出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体现实用型为主的教学原则。主要包括汉语预科教学(仅限民语言学生)、医学专业课程教学和医学实践教学(实习)三部分。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卫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各教学站点的教学和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学员学习情况,并通过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管理系统,向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指导委员会报告相关教学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注册学员的学籍和专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对各地卫生学校及其教学站点的教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组织工作差,教学效果不理想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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