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员身心健康,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对学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各种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教学点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各类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员均是经本人自愿报名,县、市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由办学单位正式录取的学员;被录取学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至教学点报到,参加学习。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教学点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各卫生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员从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考勤按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记载。考勤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要安排好自身工作,保证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做到“一个遵守、二个转变、三个达到”:即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实现在职人员身份向学员身份的转变,工作任务向学习任务的转变;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学有所成的目标。
第十一条 学员应切实履行和遵守卫生学校有关教学学习管理规定,并落实上课“六不”和“一自觉”:1、不吸烟;2、不使用通讯工具;3、不随便进出教室;4、不迟到、早退;5、不在课堂上做与课堂无关的事;6、不影响课堂纪律;自觉按要求进行学习。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员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各卫生学校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表现好且全勤,经教学点民主推荐,报办学单位审批同意,可评为优秀学员,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学员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听课、记笔记,积极思维,勤于钻研,成绩优异;严格自我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同志,讲文明、讲礼貌,热心班级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卫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依情节严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教学点实施学员管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