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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

2023-11-24 02:49
来源:   作者:

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建设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2018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开展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近4年来,各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深入开展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统筹推进两项工作

“十四五”期间,力争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各地要主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社区医院设置成为二级医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院评审。对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的县,要按照“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有关要求,在县城之外选择1-2个中心卫生院,在达到推荐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逐步使其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

2022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重点是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医药、儿科、全科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力争全国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提高到60%以上,其中达到推荐标准的比例提高到12%以上。对于西部地区,力争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比例提高到40%以上。社区医院建设的重点是提升服务内涵,扩展服务项目,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合理设置住院床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建成社区医院500家左右。新建社区医院原则上要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将两项工作同部署、同评估,一体推进。

二、准确掌握标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水平

新修订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将于近期印发,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和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等提出新的要求。各地要及时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复核专家培训,全面理解新版《标准》内容,准确把握能力提升内涵。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配备,加强住院病房、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完善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022年起,申报达到能力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新版《标准》开展自评,各级复核评价要以新版《标准》为依据开展。对2022年以前达到能力标准尤其是推荐标准的机构,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新版标准开展复核评价“回头看”,发挥新版《标准》导向作用。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还将制定印发《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各省份要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由各省份自行制订开展。

三、立足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基层疫情防控能力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十四五”期间,各地要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哨点)建设,力争实现设置发热诊室(门诊、哨点)全覆盖。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设置可转换的应急物理隔离区和隔离病房(观察室),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达到推荐标准或社区医院标准的机构原则上要设置有规范的发热诊室。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25%,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

未发生过聚集性疫情的地区,2022年年内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实战演练。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可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等方式开展。加快提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能力,配齐生物安全柜、试剂和标本存储装备、不间断或备用电源等必要设备。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落实院感防控要求,严防机构内感染传播。加强核酸采样、抗原检测、疫苗接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人力储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建设,2022年力争实现中医馆建设全覆盖。进一步丰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内涵,重点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技术服务提供和中医设备配备,按照相关诊疗标准、指南等规范开展中医药综合服务。加强中西医协同,逐步打造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打造区域相对独立、中医服务更加丰富的中医药服务场所。要利用好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力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力争能够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

五、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基层合理用药水平

各地要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药师配备,确保每个机构至少配有1名药师,力争年内消除药师“空白点”,原则上达到推荐标准和社区医院标准的机构要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临床药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建设,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动态更新药品储存,及时处置过期药、失效药。加强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药培训,落实相关基层常见病诊疗指南和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科学掌握用药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尤其是针对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用法用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制度,加大点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力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智能化审方应用。

六、加强基层行风建设和安全管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要求,结合医保、公安、卫生健康三部门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严格诊疗活动计费收费监管,健全机构内部医保管理职能科室建设,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法规制度、医保报销政策宣贯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准确理解医保报销规定,提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意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使用,严禁虚构工作量、克扣村医补助等问题的发生。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行业标准》(WS308-2019),督促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版)》,强化《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的应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防系统建设,2022年,各地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查找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和造成人员伤亡。要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意识、投诉管理水平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能力。

七、严格复核评估,强化结果应用

各地每年要对两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复核评价,严格把握标准,规范复核流程,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客观真实。鼓励各地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对达到推荐标准的基层机构和创建为社区医院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达到标准存在困难的机构,加大帮助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硬件建设投入支持。各地要充分用好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基层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提高脱贫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比例,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对地方基层机构能力评价结果开展一致性评价,对一致率较低的省份将核减当年申报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数量;2022年起,将把社区医院建设情况一并纳入一致性评价,对未达到标准的要求不得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将继续通报表扬。2022年起,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资金按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典型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新媒体、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成效宣传,树立典型,交流互鉴,扩大影响,营造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会同健康报社、中医药报社针对两项工作持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鼓励各地积极报送先进典型材料和案例。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两项工作年度总结和当年达到推荐标准机构名单及新建成社区医院机构名单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联系人:傅济、胡同宇

 

联系电话:010-62030667、62030654

 

电子邮箱:yxpjc@nhc.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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