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护理学会章程

日期:2023-09-20

山西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山西省护理学会,英文译名:ShanXi Nursing Association (缩写 SXNA)。


第二条 山西省护理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 是山西省护理科 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 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全省护理学科技事 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护理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 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会员和护理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 健康和健康山西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 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办公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街 23 号,邮政编码 03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省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 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团体和 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经批准,编辑出版、发行《护理研究》和《全科护理》 等护理学术期刊;


(三)开展科普工作,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 成果;


(四)开展护理人员在职继续医学教育,提高护理专业技术 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


(五)对国家和省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 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七)结合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乡村振兴要求,对基层县乡 护理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发展 单位会员为主,兼顾发展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山西省护理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学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 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 内的护士;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人员;从 事护理教育的教师;其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从事与护理 专业相关工作的人员;


( 四) 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原则上应当加入中华护理学会资深会员 (同时是国际护 士会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加入中华护理学会普 通会员;鼓励全省矢志发展护理事业的护理人员积极加入中华 护理学会会员; 中华护理学会个人会员同时具备省级个人会员 资格;


(五)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其他单位会员;企业会员 可以是有关医疗器械和护理产品生产单位、辅助护理从业人员 培训单位;其他单位会员是指工作人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且 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山西省护理学会《个人会员 证》; 申请加入中华护理学会会员的,颁发中华护理学会普通或资深《个人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 由单位申请,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颁发山西省护理学会相关级别的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学术活动及培训;


(四)学术论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发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维护学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科普、服务基层等活 动、继续教育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非会员不能成为学会理事或常务理 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及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 事、监事。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 可书面委托会员代表参加,明确委托具有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 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


(七) 对全省护理事业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在省内、 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护理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为名誉理 事长。


(八)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 无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 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 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 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 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 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 故不能担任的, 由副理事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 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 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 3 人。由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 选连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 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 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四)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 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 (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 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 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 四) 监督、检查监事 (会) 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 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三) 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费支助;


(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 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 2023 年 1 月 15 日第 10 次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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