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部分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告

日期:2018-12-18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现就部分行政审批工作改革公告如下:

一、改革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根据国家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要求,通过全国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在全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申请人资格信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即可办理执业注册业务。

二、优化医师护士执业证书补发流程。

通过全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可查询到,需要补发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其执业注册机构的登记机关补发,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作废声明等证明材料。

三、规范妇产科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

(一)自即日起,经审批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审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项目,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理、检验专业人员、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师、部队医院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列入此次整合对象范围,经审批准予许可的仍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原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按照“谁审批、谁加注”原则,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的“母婴保健技术医师认定”功能模块,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名称和批准日期,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上打印加注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未通过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自行加注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无效。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名称应当规范使用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四)自即日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含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的,下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经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省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无需办理已许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注销登记和重新申请;如需增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审批程序申请。

四、改革完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管理。

放宽《山西省“十三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晋卫监督发〔2017〕3号)中有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数量的限制。

 

 

特此公告。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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