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合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现实中,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专业属性,公众无论在专业性还是在买方的议价能力上,其实都不足以构成对等的买方市场,由此而形成的药价和医疗费,偏高恐怕在所难免。相比行政指令式的各种限价,真正意义上对药品与医疗服务的合理定价,有赖于买方的议价能力。医保作为药品与医疗服务大宗采购与支付方,本该扮演好集合买家的角色,成为制衡与约束医药价格的议价者。医保基金控费机制的出台,有望促进这一买方角色的归位。
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即便代言的是买方利益,也同样需要考虑卖方的接受程度,这个议价与平衡的过程,并不是简单拍个板那么轻松。而医保控费机制的核心,说白了是按疾病诊断分类设定支付标准,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与定额支付标准,来驱动医疗服务的供给方控制并降低成本。这一机制当然有其合理性与议价效果,而无论是固定服务价格,还是同类诊疗服务取各医院的平均值,都将意味着那些管理低效、成本控制不能达到平均费率的医疗机构、将陷入亏本。医保控费机制的确定,的确有助于医疗控费与降成本,以达到适应患者需求与卫生资源消耗双向平衡的目标。
不过,医保支付标准同样也有其局限性。这首先来自医疗服务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医保支付的不合理。面临控费压力,医疗机构不得不压缩限制成本,极有可能不利于那些需要超额资源投入的重症患者。医保控费标准越严格的地区,这类现象和问题越明显和普遍。可见,医保控费机制的确定,需要添加合理的调整变量,以更多关照让患者的个体特殊性与医疗资源的灵活对接。医保控费机制要走得更远,需有灵活的议价方式,以避免医保控费过于僵化及负效应,而这也是对医保控费能力与智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