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最新发布!这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违规操作将被追责

2021-11-29 05:49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作者: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

现根据《公告》,将亮点内容梳理如下:

No.1  互认检查结果,不互认诊断结论

根据《公告》,“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No.2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公告》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No.3 满足互认条件、诊疗需求,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No.4  以下5种情况,可以重新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5)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No.5  若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将被追责

《公告》表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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