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点滴引发事故,所有医护人员需警惕!

2019-04-17 09:46
来源:华医网综合整理   作者:

人民日报4月14日消息:【孕妇输液发现药过期3个月 当时药已输了一半】近日,陕西西安的高先生说,他的妻子已经怀孕6周,最近出现了呕吐症状,于是来到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建议住院输液检查。可是就在输液的时候,高先生发现有一瓶药竟然已过期3个月了,而此时这瓶药已经输了一半。高先生之后带着妻子转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高先生妻子体内真菌值已经超标,后期对胎儿的影响医生也说不准。目前,当地食药监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4月15日,西安市卫计部门就该事件发布情况说明:


为何过期药事故会频出不断

医务人员违反核心制度

本案中,患者住院接受输液治疗,医嘱由医生开具,药房发放药品,病房护士完成治疗。在这个环节中,药房工作人员发放药品和病房护士执行静脉输液治疗都需要对药品进行查对,查对范围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有效期、药品外观性状(包装是否完好、液体是否澄清透明、有无可见异物等)。

不难看出,无论是药房工作人员还是病房护士,均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过期药品输入患者体内,引发纠纷。查对制度属于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执行频率最高的核心制度,没有之一,从低风险的生命体征测量到高风险的手术,查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缺陷

根据网传事件所反映的信息,可以得知,患者所使用药品已过期三个月,该信息足以反映涉事医院药品管理的混乱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要求必须为患者提供合格的药品,劣药的使用显然是违法的。

如何避免违法执业,规范的管理就是最好的法律风险防范。药品的使用,除治疗目的外,如影随行的是不确定的不良反应,劣药的使用更会增加患者风险甚至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所以,作为医疗机构,无论是药品购入还是购入后的药品管理,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患者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过期药品的使用,主张侵权赔偿,目前阶段,可以明确的是院方过错,难以明确的是患者的损害(真菌感染是否为输液所致,不能完全排除,也无法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述难以明确的部分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得出结论,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取得鉴定意见以利维权。

药师、护士应否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很多医务人员担心,民众也有困惑的是,医务人员,尤其是明显有过错的医务人员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吗?不是的。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患方与医疗机构,即使医务人员过错明显,这个错也归到单位的错,有单位作为主体承担责任。所以,民事责任部分,可以放心了。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没有单位可以顶上了。所以,执业行为需谨记核心制度,万不可踩法律的红线,以身试法。

医护人员应如何

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过期药,及时处理

对于药品的有效期一定要多加注意,有效期指的是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药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过期了肯定是不能用的。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给病人使用了过期药,此行为就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过期药未及时处理,一旦被查也是会被处罚的。

二、要建立好自身的管理模式,定期检查药物

上述事件中,导致孕妇被输过期药品的一个原因,就是: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必不可少,如果院方能做到每月检查,过期药品也不至于使用到患者身上。建议医疗机构建立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将临近效期的药品单独放置,并有明显标识,避免发生使用错误。任何危及患者安全的风险事件,基本上都有系统的原因,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系统,为患者营造安全的环境,意义大于为个人灌输安全的理念。

药品管理方面,药品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有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使用。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使用,如部分诊所药架存放健康食品甚至百货;

3.有诊所未经批准或备案销售自制制剂的。

4.销售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如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药品。

5.购进大量非基药,并无发票;

6.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如未作防潮、防晒、通风等;

三、延伸:注射,一人一针一管

诊疗中,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同样不可掉以轻心。日常诊疗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注射。注射(打针或输液)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也是行之有效的给药方法,使用较多的有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注射。

根据我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违者将受到处罚。不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或没有经过严格消毒的针头、注射器可能携带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共用或重复使用注射器针头、针管、输液管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注射器的细菌污染还可能导致败血症、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和气性坏疽等细菌性感染。

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输液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在此提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的原则,对一次性医疗耗材重复利用绝不姑息,安全注射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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