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8月12日召开的青海省卫生计生委第九次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该省政府2015年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至45元,高于国家标准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2元,地方财政承担13元。同时,青海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取消基层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和家庭享有便捷、连续和综合的基本健康服务。
该省提出,改变过去按照基层卫生机构服务半径确定服务人口、承担工作任务的做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解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14类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包、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包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包,由政府采取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从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机构中择优确定承接机构,采取签约服务、团队服务、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协同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在资金拨付模式方面,改变过去按各县(区)服务人口预拨、结合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的做法,按照承接主体承担工作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经考核后分项拨付,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在服务模式方面,承接机构将开展签约服务、团队服务、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协同服务,拓展服务内涵、开展延伸服务。
该省明确,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公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主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财政补助等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