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医疗机构自查,一定要牢记这12项核心内容

2019-07-08 09:54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医师公社   作者:

导 语

国家卫健委发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自查这12项行为。

近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医疗机构自查12项行为。

自查是在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抽查前的一次自我补救,能督促医疗机构知法守法,促进医疗秩序的长期稳定。医疗机构在自查中,一定要牢记这12项核心内容。

据悉,根据模式不同,自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在执法部门突击检查前,赶紧先进行一次彻底的违规行为“大扫除”。

医疗机构自查12项,须牢记!

具体要自查哪些内容,《征求意见》划分很具体,框架也已经打好,具体细节需要大家对照平时执法部门监督时提出的要点来细化并加以规避: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2、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3、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5、医疗质量管理;

6、传染病防治;

7、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8、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9、精神卫生;

10、中医药服务;

11、医疗文书管理;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这十二项内容几乎涉及医疗行为的方方面面,需要各医疗机构参照可能涉及的法律进行一个彻底的对照,尤其是可能涉及罚则的部分,要重点注意!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自查主要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及日常自查,根据各部门检查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自查开展的频次各不一样:

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要牢记的是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整体情况。

出现这两项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订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严处罚的四种情形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幅度内从严处罚:

1、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

2、自查工作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

3、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4、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

这次《征求意见》意义深远,预计正式文件在近期将发布,大家对照这12项细则赶紧预热起来,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下一轮的执法监督将更加科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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